在设立总理衙门的同时,清廷还根据对外交涉情况的变化,改设和新设了一些区域性、地方性的专门涉外职务和机构。区域性的涉外专职和机构有南洋通商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两职。由于《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扩大为16处,分布于南北沿海地区,原由两江总督兼任的五口通商大臣已不能兼顾,清廷遂于上海和天津各设通商大臣的职位。原驻上海的五口通商大臣于1866年(同治五年)改为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先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由两江总督兼任。其职责是:“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其闽、粤、浙三省则兼理”。驻天津的三口通商大臣(专管天津、牛庄、登州三口)于1860年(咸丰十年)设立,1870年11月12日(同治九年十月二十日)改设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原为专职,后改为直隶总督的兼职。其职责为:“掌北洋洋务、海防之政令,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治”。总理衙门与南北洋大臣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统辖的关系,不能直接指挥其行政,但亦具有咨询、传达和审核的权限。如南洋大臣,“凡交涉之事,则督所司理之,待其上以裁决,疑难者则咨总理衙门,大事则奏闻;凡税钞,则稽察之,按结汇其册以奏销,仍分咨总理衙门及户部以备核,其支销者,亦如之”。北洋大臣与总理衙门的关系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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