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末期,传统观念再度向各类形式的利息发难,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本尼迪克丁•阿丰索斯•维拉古特(Benedictine Alphonsus Vilagut)于1589年在威尼斯出版的《高利贷文集》(Tractate on Usury)中,把各类高利贷批判得体无完肤。他认为凡是超过原来贷款额度的都算作高利贷,放高利贷者不能参加圣礼,不得葬入教会墓地,甚至不能赎罪。只有主教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放高利贷者的财产捐赠,神父没有决定权。为了不让维拉古特一枝独秀,六十年之后,还是在威尼斯,欧侬拉托•利奥塔迪(Onorato Leotardi)以同一标题撰写反高利贷著作,这次是将放高利贷者等同于谋杀犯。他们的罪过可不止偷窃那么简单了。
不过,虽然有国会法令和威尔森的努力,但英国仍然把所有的利息都视为重利,这触发了17世纪为期三十年的争辩。1612年,罗杰•范顿义正言辞地提出要严禁利息,认为利息“能给我们带来的益处有限”,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都是违背法律的。十三年后,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坚定不移地支持日常业务中涉及利息的商贩们。他认为借贷与利息对商贸至关重要,只有苛刻的利息才有失公平。菲尔默更大的能耐是论述了利息和早期的英国年金问题。这种关联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利息,国家如何抚养孤儿?“如果没有借贷这些或公或私的麻烦事儿,国家政策也别想为孤儿做好事。” 这一论述撇开了道德神学观念,首次将公共政策纳入考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