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梦初醒】
大卫·达什与他的合伙人有书面协议,但他却忽视了其合伙人的资金流转情况,没有及时地掌握相关的财务记录。大卫·达什的教训提醒我们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一定要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原合伙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原合伙人有意隐瞒实情,引诱合伙人入伙,以分散风险或转嫁亏损;二是企业经营状况正常,因原合伙人无意识或疏忽而未告知。显而易见,前一种情况属于欺诈,违反合伙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后一种情况,原合伙人也有过错。对于新入伙合伙人来说,只要是原合伙人未告知当时企业的经营情况,他就是在不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下加入合伙的,法律不能强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故当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他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但由于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他不知情有权拒绝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但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他代合伙企业清偿所剩债务时,他同样有义务予以清偿,因为债权人也并无过错,不能因合伙人之间的问题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然如果代企业履行了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剩下的债务,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其他合伙人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