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目前,北京、广东、海南等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大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