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
内容:(
一) 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
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
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
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
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
或者保证;
(二)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 说明有效率;
(四)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
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
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