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伦理学,就像康德的伦理学那样,忽略了这个事实,并且以倾向的混乱(其内容和结构在自身的价值自由中,它的形式和秩序被假定为从属于理性的意志)作为起点,那么,这种伦理学自然就会导致原则上的错误。
选译自[德]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弗林斯英译本,第一部分,第一章,芝加哥,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牛冬梅译,万俊人校。
[1] 《实践理性批判》,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一章。
[2] 参见我的论文,《论自欺》(Bibliog.no.4)。(见《自我认识的幻象》(Bibliog.no.IO),第四节)
[3] 然而,正如评价中形式多样的联系方式一样,也存在一些一致的因素和矛盾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逻辑上的本质,而是从属于价值领域中的自律性规则。并且,这些因素是建立在本质上的相互关联以及本质上的不一致性的基础之上的。